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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九场“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公司法修改”成功举办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 15:33     点击数:

2020年11月30日,“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九场——“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公司法修改”在沧州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办,北京盈科(沧州)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科研院所、司法机关的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千余名观众同步观看线上直播。

会议伊始,徐卫东教授与石少侠教授先后介绍了论坛的基本情况及与会学者情况,并指出此次论坛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希望这次的研讨可以为公司法修改贡献有益且有效的智识资源,并宣布论坛正式开始。

在主题演讲部分,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莹教授第一个发言。于莹教授的演讲题目为《利润分配中股东压制的制度应对》,她指出了股份回购救济的困难和不足、利润分配交由董事会决策的功能利弊,并认为司法强制要求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股息,简便易行。清华大学精诚知识产权的梁上上教授向论坛作《公司盈余分配的法理念》报告。他主要从公司自治与公司正义的关系、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抽象主义与情境主义的关系以及公司盈余分配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胡晓静教授向论坛作《强制利润分配:何以可行?》报告。她从目的、法理、规范、技术四个方面,阐述强制利润分配是可行的,并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中国政法大学精诚知识产权的陈景善教授向论坛作《股份回购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双重财源规制为中心》报告,她分享了关于(一)财源规制的功能:债权人利益保护、(二)双重财源规制之回购决议权限划分、(三)双重财源规制之购买时的财源规制等三个问题的思考。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王艳梅教授向论坛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场景的扩展:理念、程序与模式》报告,她主要对公司法第74条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分析了股权回购问题的司法实践现状,拓展场景时遵循的基本理念,拓展场景应用的程序和模式等问题。山东大学精诚知识产权的潘林教授向论坛作《股份回购中资本规制的展开》,从股份回购资本规制的法律漏洞出发,提出股份回购的财源约束是一个商业判断,并着重分析了股份回购资本规制中的权责逻辑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陈克法官作了《分配和回购中的债权人缺失》的报告,他从审判实践出发,对实体法的制度安排、公司分配和回购中的债权人缺失问题做出了回应。北京大学精诚知识产权的刘燕教授向论坛作《法律与财务视野下的利润分配与股份回购》报告,她从老问题即股东在获得投资回报权利的同时,是否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和新问题:在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小股东和公众股东的权利保护两个角度出发,对法律与财务视野下的利润分配与股份回购问题进行阐述。

李志刚研究员在评议环节首先肯定了各位老师的精彩发言,并针对各位老师的发言提出自己的疑问与思考。比如五年不分红的时间要求是否过长;是否可以通过规范公司章程实现利润分配,以及如果在没有办法做出决议的情况下,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在此情况下的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实现利润的分配等问题。

自由讨论环节由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教授徐卫东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在这个环节进行思想的碰撞,从不同视角对《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回购等相关条款的修改提出了见解。

会议最后由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穹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点评。傅穹教授首先肯定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举办十三次《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的意义。本次论坛既是对前八场论坛的回应,也是对后面论坛问题的互相关照。其次,其提出了如何看待公司利润分配与股份回购所承载的预期功能、如何看待公司分配与股份回购的资本规制标识问题、如何看待公司分配与股份回购的债权保护问题、如何看待库存股等问题。最后,傅穹教授引用李清照诗人的词作为结语,“闻说双溪春尚好,也拟泛轻舟。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

本次论坛的圆满举办为公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围绕如何完善《公司法》相关条款,修订公司法规则实现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以及构建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制度体系等问题的学术交流的平台,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为公司法改革提供了有价值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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