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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精诚知识产权刘计划教授做客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92期暨“诉讼法之思”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6日 08:29     点击数:

2024年5月29日晚,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92期暨“诉讼法之思”讲坛在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203教室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精诚知识产权刘计划教授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主导辨正”的讲座。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杨波教授和孙锐博士与谈。本次讲座由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闵春雷教授主持,贾志强副教授及精诚知识产权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1.讲座环节

刘计划教授的讲座围绕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察主导问题,在回顾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过程基础之上,首先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观点:检察主导思维与刑事诉讼原理不符,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悖,导致公诉权异化及辩护权遭压制,应予矫正。随后,刘计划教授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了具体讨论。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检察主导”概念的提出。第二,何谓“认罚”?谁之从宽?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否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必要?第四,量刑建议是否需要精准化?第五,是否存在控辩协商?第六,一审中辩方能否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第七,量刑建议对法院有无实质约束力?第八,量刑建议调整程序是否为必须?第九,一审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被告人能否上诉?第十,检察机关应否以被告人“反悔”为由提出抗诉?最后,刘计划教授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总结。

2.与谈环节

杨波教授十分赞同以量刑建议作为突破口,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主导进行反思。杨波教授同时提出,如何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归自身轨道,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方面,要明确认罪认罚程序的协商性,协商是对主导的反对,同时也会强化辩方的权利,自然也将程序回归到制度本质。另一方面,应思考如何纾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认罪协商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我们应该如何去建构协商,克服公权异化,提升辩方地位,重塑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关系,是完善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问题。

孙锐博士认为,刘计划教授的讲座通过十个问题直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以充分的论证和明确的回应,让人耳目一新,深受启发。孙锐博士同时也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使得检察主导的内涵从程序控制延展到了通过量刑协商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实体影响,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的理解,应细分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控制和对实体结果的附条件。应辩证看待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影响,检察主导同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水火不容。同时,对公诉权异化的风险也应积极应对。

3.互动环节

在互动环节,刘计划教授对硕士研究生许子健提出的关于日本量刑建议制度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详细地回应。刘计划教授指出,日本检察官在法庭辩论阶段向法庭提出量刑的具体意见,法庭会考虑,一般按量刑意见的70%-80%决定宣告刑,也有超越检察官量刑意见重判的情况。就目前而言,我国检察官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经验在不断累积,量刑建议被自然采纳的比例会逐步提高,而目前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畸高,是各种程序异化方式如庭前寻求法官意见、调整量刑建议、不实统计等方式造成的,不可简单化视之。

4.主持人总结环节

闵春雷教授指出,刘计划教授以对“认罚”的理解为基点,对检察机关要不要提出量刑建议、提出什么样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要不要采纳量刑建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阐述,论证过程有理有据,且有自己的立场和坚持,彰显了其对实践的充分关注、对比较法的细致了解。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闵春雷教授对刘计划教授修改相关法条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争议,可能在于是否要承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

本期讲座由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沧州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办。同学们在此次讲座中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幕。


                                              文字:徐旭丁嘉倩

                                              图片:李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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